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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《航空障礙燈(MH/T6012-2015)》;
②《航空障礙燈檢測規范(AC-137-CA-2017-05);
③ 民用機場飛行區標準(MH5001-2013);
④ 國際民航公約(ICAO);
① 產品滿足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(MH5001-2013)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十四(ICAO)及美國航空聯邦局(FAA)的標準規范;;
② 產品球體采用工程增強玻璃聚樹脂材質,耐沖擊、抗振動、耐腐蝕、顏色表現及保持能力優異,適用于自然惡劣環境下長期使用;
③ 產品具有結構輕巧牢固、預絞式護線條設計,便于球體的安裝、固定和保護輸電線纜不被球體損壞;
④ 產品球體外殼有紅色、白色、橙色,滿足相關標準規范對于航空警示球顏色的要求;
⑤ 產品本身具備防電暈設計、下雨時雨的風向可以為任意風向。球體設置反光帶,在天氣晴朗的環境下可視距離不低于1219米;
⑥ 航空警示球的直徑為60CM時,等間距不超出30米進行安裝。直徑為80CM時,等間距不超出35米進行安裝。直徑不小于130CM時,等間距不超出40米進行安裝。安裝時使用紅色及白色或橙色及白色交錯設置,與看到標志物時的背景形成反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