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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本設備不可以用于凈化易燃、易爆或腐蝕性的氣體;經處理后的廢氣須排到室外;
2.內置光管紫外線光束對人的眼睛和皮膚有傷害,請謹慎小心使用;
3.使用環境:環境溫度:+10~+40℃;濕度:20~90(百分比);氣流溫度<80℃;
4.安裝在室外時,應有防雨、遮陽的雨篷措施,避免影響設備的使用壽命。
圣亞達適用范圍:
UV光氧催化器,光氧除味設備,UV凈化除味設備適用于煉油廠、橡膠廠、化工廠、制藥廠、污水處理廠、垃圾轉運站煉焦、石油化工、電石、化肥、內燃機排氣、油漆、溶劑、油墨印刷等惡臭氣體的脫臭凈化處理。
印刷業VOCs治理相關標準和技術指南
出臺嚴格的VOCs排放標準
VOCs治理首先須要制定VOCs排放標準,以使排污企業清楚VOCs減排的要求,從而倒逼企業進行技術改造。目前,北京、上海和廣東已相繼出臺了印刷業VOCs排放標準。
1.北京市地方標準DB11/1201-2015《印刷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》
北京市環境保護局2015年5月13日發布DB11/1201-2015《印刷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》,2015年7月1日施行。該標準規定:現有污染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執行第Ⅰ時段的排放限值,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第Ⅱ時段的排放限值及“4.2原輔材料要求”的標準要求;新建污染源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第Ⅱ時段的排放限值及“4.2原輔材料要求”的標準要求;工藝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。該標準對印刷生產活動中使用的處于即用狀態的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(以油墨中揮發性有機物的質量百分含量計算),以及印刷生產活動中設備或車間排氣筒排放的VOCs濃度均做出了相應規定。
2.上海市地方標準DB31/872-2015《印刷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
上海市環境保護局2015年2月28日發布DB31/872-2015《印刷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,2015年3月1日起施行。該標準規定了印刷生產過程使用的即用狀態印刷油墨的VOCs含量限值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。
3.廣東省地方標準DB44/815-2010《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》
廣東省是國內很早制定印刷業VOCs排放標準的省份,廣東省地方標準DB44/815-2010《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》已于2010年11月1日施行。該標準對VOCs排放的現有源和新源分時段執行不同的排放限值,以2013年1月1日為執行分界點。雖然目前所有VOCs排放源均應執行第Ⅱ時段的規定,但在此仍將兩個時段對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規定和排氣筒VOCs排放限值規定列出。